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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12]56号)
发布时间:2012-07-18


在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单位,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了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深基坑(以下简称深基坑)在建设过程中,具有深度大,施工工期长,涉及老城区,周围建筑、管线密集,施工危险性大等特点,因此,应严格执行《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合建质安[2011]115)的要求。同时要加强深基坑的降水、防水及排水处理、基坑支护、支撑体系、基底加固、土方开挖、监测等施工环节控制,保证深基坑施工的质量安全。

二、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做好支护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深基坑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书面向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监督站)报告。深基坑设计方案、施工专项方案和监测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相关单位应组织做好专家论证、技术交底和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基坑工程的设计和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当深基坑工程的支护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支护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核验、确认。

三、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现行规范、标准开展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对深基坑安全及临近周边环境安全状态进行定期评估。深基坑验收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制定监护方案,并与产权单位做好协调。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负责应急抢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必须查明深基坑周围的地下障碍物,包括管道、人防坑道等;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所提 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五、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动态设计工作,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第一道围檩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提出支护内力,变形监测要求,测点位置、数量和内力及变形预警值。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支护结构设计单位应参与支护结构验收。

六、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调查资料,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施工文件。施工文件应包括降排水措施、安全防范、质量控制、进度安排、应急措施、环境保护及周围建筑、管线保护、拆除方案等内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相邻建筑、管线等设施应当有详细周密的保护措施;

2、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基坑降水应有技术措施,必要时应采用止水帷幕、回灌等措施防止周围地面、建筑物沉降;

3、深基坑工程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制订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4、深基坑工程施工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合理安排支撑施工进度,减少基坑在无支撑情况下的暴露时间。采用混凝土支撑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层土方开挖;钢支撑材料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凡需焊接部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焊缝检验。钢支撑与围檩及基础应可靠连接,钢支撑端部应设置顶紧装置;

5、应按照设计以及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和人员。

七、监理单位要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见证监理方案,并落实各项监理措施;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及时分析并提出监理意见。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或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出现险情时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同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站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排险。

八、监测单位应根据支护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周边环境及规范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论证认可后,严格按批准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出现异常征兆时,应当立即加大监测频率,并负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基坑内力(或变形)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建设、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监测单位对监测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九、第三方巡查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须满足工程特点和建设需要。建设单位负责对第三方巡查单位组织机构建设及人员组成进行督查。第三方巡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巡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要点。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完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合同约定采用科学、灵活的巡查方法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排查质量和安全隐患,将巡查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建设单位和市轨道监督站。

十、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支护结构的质量安全检查,定期填写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检查表(见附件),并于每月10日上报市轨道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恶劣天气或天气突然发生变化时,不应离开工地现场。

十一、市轨道监督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的规定,加强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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